载入中…


 | 网站首页 | 口腔文章 | 口腔诊所 | 口腔图片 | 口腔下载 | 站长博客 | 爱之屋天文网 |

您现在的位置: 爱之屋口腔医学网 >> 口腔诊所 >> 诊所管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2
【收藏到网摘】:Google书签 Del.icio.us Yahoo书签 新浪ViVi 搜狐网摘 365Key网摘 天极网摘 我摘 POCO网摘 博采网摘 YouNote网摘 和讯网摘 博拉网 亿友响享 igooi网摘 I2Key网摘 天下图摘 百特门网摘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相关内容 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相关内容
    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相关内容 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相关内容
    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相关内容 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相关内容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最新评论:
    相关文章
    您了解医师资格考试吗
    牙科执业者的人生哲学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新的《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 设为首页 - 本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站长信箱 - 网站登陆 -
    敬告: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请速与我们联系在第一时间内删除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爱之屋口腔医学网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本站属非经营性公益性口腔专业网站,仅供口腔医学相关人士专业和情感交流
    Copyright © 爱之屋口腔医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7500260号  有事点这里给我留言! 22926416